矩陣空間設計 修繕及裝修工程服務條款
矩陣空間設計 修繕及裝修工程服務條款
立約當事人:
服務提供者:〔公司登記名稱〕(統一編號:〔統一編號〕,營業品牌「矩陣空間設計」,地址:〔公司地址〕,電話:〔聯絡電話〕,以下稱「本公司」)
委託人:於線上確認頁面以電子方式表示同意之顧客(以下稱「委託人」)
第一條 服務範圍
一、本次服務之工作項目、數量、單位及金額,以本公司線上報價單所列明細為準(以下稱「報價單」)。報價單未列之項目,不在本次服務範圍內。
二、本公司僅得於後台建立報價單;報價單一經送出即不得修改,如需變更,本公司將另行出具新版報價單,並須經委託人重新確認。
第二條 價格與稅金
一、報價單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含營業稅之總價,不另加收稅金。
二、除報價單另有記載外,報價金額包含工資及報價單所列材料。
第三條 報價有效期間
報價單自出具日起於報價單所載有效期間內有效(未記載者為七日)。逾期未同意者,報價單失效,本公司得依當時工料價格重新報價。
第四條 追加工程
施工中如發現報價單以外之必要工作(例如隱蔽部分損壞、管線老舊等),本公司應先停止該部分施工,向委託人說明原因並出具追加報價,經委託人以線上確認或書面同意後始得施作。未經委託人同意之追加項目,委託人無付款義務。
第五條 勘查/施工時間、改期及取消
一、勘查及施工時間以本公司通知並經委託人確認之時間為準。委託人如需改期,請於約定時間二十四小時前透過線上確認頁面或 LINE 官方帳號提出。
二、委託人於約定時間前未滿二十四小時取消或改期,或本公司人員依約到場而委託人無故未到、無法進場者,本公司得酌收車馬費新臺幣五百元(以實際發生之合理費用為限)。
三、施工開始後委託人取消者,應給付已完成部分之工資及已訂製、已購入且無法退還之材料費用;本公司應提出明細。
四、因天候、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施工者,雙方應另行協議時間,互不負遲延責任。
第六條 付款方式
一、委託人同意報價後,得透過本網站之綠界科技(ECPay)線上金流以信用卡或 ATM 轉帳付款。付款期限及分期(如有)以報價單記載為準。
二、付款完成後,本公司依法開立電子發票,並以委託人提供之電子郵件或載具通知;需開立三聯式發票者,請於報修時提供公司抬頭及統一編號。
第七條 保固
一、本公司就施工部分提供自完工日起十二個月之保固(報價單另有記載者從其記載)。保固期間內因施工瑕疵所生之問題,本公司負責免費修復。
二、下列情形不在保固範圍:(一)天災、地震、颱風、火災等不可抗力;(二)委託人或第三人不當使用、自行改裝或拆修;(三)非本公司施作之部分或原有結構、管線之老化;(四)委託人自備之材料或設備本身之瑕疵;(五)正常耗損及消耗品。
三、材料或設備另有原廠保固者,依原廠保固條件辦理。
第八條 委託人之協力義務
一、委託人應於約定時間提供施工場所之進出、水電使用及必要之管理委員會申請或許可。
二、委託人應提供正確之聯絡資料、地址及現況說明,並告知已知之管線位置、結構狀況或其他可能影響施工之事項。
三、委託人應確保施工環境安全,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因委託人提供資訊不實或未盡前述義務致生之損害或費用增加,由委託人負擔。
第九條 責任限制
一、本公司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委託人之損害,依法負賠償責任。
二、除前項情形外,本公司就本服務所負之賠償責任,以該次報價單總金額為上限;但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條不排除或限制委託人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所得主張之權利。
第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提供報修、勘查、報價、施工、收款、開立發票、保固及客戶服務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LINE 使用者識別碼、現場照片及交易紀錄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為服務存續期間及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利用地區為本公司營業所在地及本服務所使用之雲端主機所在地;利用對象為本公司、受託之施工人員及金流、電子發票服務提供者。委託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委託人如不提供必要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電子方式之意思表示
一、委託人於線上確認頁面勾選同意並輸入姓名後按下確認,即表示委託人以電子文件為同意本條款及報價單之意思表示。雙方同意依電子簽章法之相關規定(包括第四條、第九條)以電子文件及電子方式為意思表示,其效力與書面簽名相同。
二、本公司將保存委託人確認時之報價單內容、本條款版本、確認時間、輸入之姓名、IP 位址、裝置資訊及 LINE 使用者識別碼等紀錄(含其雜湊值),作為雙方合意之證明;委託人得隨時於確認頁面檢視或列印。
三、報價單或本條款於委託人同意後如有變更,原同意對變更後之內容不生效力,須經委託人重新確認。
第十二條 消費者權益
本條款之約定不排除委託人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享有之權利;本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條款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誠信原則處理。
二、雙方因本服務發生爭議時,應先本誠信原則協商;協商不成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消費者保護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頁顯示的是目前適用的條款全文。您在報修或同意報價時所同意的版本與內容指紋,會保存在您的案件紀錄與電子確認書中。
